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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  引  号] 114503000076341378/2024-02200
      2. [发文机构] 尊龙凯时办公室
      3. [标  题] 尊龙凯时关于同意G65包茂高速尊龙凯时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4. [发文字号] 市政函〔2024〕11号
      5. [成文日期] 2024-04-02
      6. [印发日期]
      7. [失效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4-04-08
      9. [有  效  性] 有效

      尊龙凯时关于同意G65包茂高速尊龙凯时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字号:        

      2023年12月11日4时38分许,在G65包茂高速阳朔县往尊龙凯时市区方向2553km+300m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后,继而与前方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做出批示。为查找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12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春华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莫一格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秦天清、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唐昕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G65包茂高速2553km+300m路段“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2月11日4时38分许,冯某某驾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G65包茂高速行车道由阳朔往尊龙凯时方向行驶至2553KM+300M处路段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与同向在前行驶的万某驾驶的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相撞后将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挤压至前方同向同车道内低速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下方,造成万某、万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万某2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2023年12月11日4时47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三大队”)值班手机接尊龙凯时桂梧高速公路桂阳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阳投资公司”)监控中心电话报称:公司通过视频巡逻发现,在G65包茂高速阳朔境内尊龙凯时往阳朔方向2553km+300m路段,发生一起两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当事人没有报警,其它情况不详。高速交警三大队值班人员接报后立即出警赶赴现场,于4时53分驶出大院门口,5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小车严重变形有人员被困,出警人员立即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120急救、消防、邦田救援到现场。高速交警三大队大队长石全有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组织大队其他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同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组织警力增援高速交警三大队,开展事故现场勘查、交通管制疏导及善后处理工作。因三车发生碰撞后小车受损严重,经赶到现场的消防、医务人员抢救发现小车车上6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阳朔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事故接报后,市长李楚带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莫一格,阳朔县委书记周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唐昕、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建新、尊龙凯时高速公路发展中心主任韦焯升、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支队支队长蒋雁军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听取事故处置情况,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提出下一步工作重心及防范措施。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领导到位,指挥得当,行动迅速,事故得到了妥善处置,死者、伤者家属情绪稳定,伤者无生命危险,没有因事故处置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经评估,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万某(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

      2.万某1(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3.张某1(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4.张某2(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5.张某3(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6.万某2(死亡),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二)受伤人员情况

      田某某(受伤),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

      (三)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万元。

      三、与事故相关的驾驶人员、车辆、企业、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人员情况

      1.驾驶人员驾驶证情况

      (1)驾驶员冯某某,身份证号:220322××××××××××10,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220300××××××,住址:吉林省梨树县××××××,初次领证日期:1994年10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日。

      (2)驾驶员周某某,身份证号:432325××××××××××76,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432300××××××,住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鸬鹚渡镇,初次领证日期:1997年9月1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3)驾驶员万某(死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驾驶证号:522630××××××××××80,档案编号:441904××××××,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7月6日;有效期至:2032年7月6日。

      2.驾驶人员酒驾、毒驾检验情况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驾驶员冯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驶员周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经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驾驶员万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经阳朔县公安局高田派出所检测:

      驾驶员冯某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

      驾驶员周某某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

      (二)事故车辆情况

      1.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远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物流公司”),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66K24T1A1E4,车身颜色:红,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1G1E18138,车辆发动机号:52670295,车辆外廓尺寸:长7160mm,宽2495mm,高3980mm;轮胎规格为12R22.5,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824003902003635419,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824003902003635416,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300201020920230002575。

      2017年5月19日,远航物流公司与冯某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将名下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卖给冯某某,但事后该车一直未过户,至事故发生时,车辆所有人仍为远航物流公司。

      (2)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型号:衢龙牌ZL9401TJZG,车身颜色:黄,车辆识别代号:LA9BFJ6309JHXZ062,车辆外廓尺寸:长14830mm,宽2500mm,高1650mm;轮胎规格为12.00R20,整备质量7000kg,核定载质量33000kg,使用性质:货运,2010年3月30日在吉林省四平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2023年2月17日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3)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某,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XJ,车身颜色:红,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XKR029701,车辆发动机号:76291170,车辆外廓尺寸:长6950mm,宽2490mm,高3900mm;轮胎规格为12R22.5,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使用性质:货运,该车2019年10月14日在湖南省益阳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2023年9月28日转让登记到现车主周某某名下,2023年9月28日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PDFA23430117500000011208。

      (4)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所有人:深圳市鼎天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华鲁业兴牌HYX9400TJZE,车身颜色:蓝,车辆识别代号:LA99FRJ32E0HYX006,车辆外廓尺寸:长14950mm,宽2550mm,高1840mm;轮胎规格为12R22.5,整备质量5500kg,核定载质量34500kg,使用性质:货运,2014年10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2017年9月20日过户到现车主深圳市鼎天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23年10月27日检验,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5)粤S8E9C3号,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张某4,品牌型号:夏朗/WVWLS57N,车身颜色:黑,车辆识别代号:WVWLS57N6HV242795,车辆发动机号:DED014153,车辆外廓尺寸:长4854mm,宽1904mm,高1720mm;轮胎规格为225/50R17,整备质量1060kg,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7人。该车2018年5月1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该车在六年免检期内,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3513083902009757052,商业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3513083902009757050。

      2.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

      ①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部分转向装置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变形,整车因受损无法实现正常转向、制动性能不合格、整车供电系统受损、灯光装置无法通电检验、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有效;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外廓尺寸未超出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中的外廓尺寸。

      ②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外廓尺寸未超出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中的外廓尺寸。

      ③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无法实现正常转向,制动液壶及其管路等制动部件损坏、部分制动液外泄,前后制动盘表面及制动摩擦块完好、未见异常,整车灯光装置无法正常通电检验。

      (2)车速计算情况

      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车速检验鉴定:

      ①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6km/h。

      ②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38km/h。

      ③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段时刻(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无法依据现有材料进行车速鉴定。

      (3)车辆装载情况

      经收费站过磅称重、货单等证实:

      ①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整备质量7000kg,核定载质量33000kg,整车实载44100kg,不存在超载行为。

      ②湘HB248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整备质量8805kg,准牵引质量40000kg,粤BEA16挂号整备质量5500kg,核定载质量34500kg,整车实载44100kg,不存在超载行为。

      ③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实载7人。

      (三)事故有关的企业情况

      1.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冯某某驾驶的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为远航物流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七里界村,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13166768590,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大件货物运输、冷藏货物运输;二手车经纪;物流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吉交运管许可四字22032240743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1月28日。公司名下拥有重型载货汽车及牵引车共65辆,公司驾驶人员46名。

      2.事发路段运营企业情况

      桂阳投资公司是事发路段运营公司,公司住所:尊龙凯时市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某,成立日期:2023年7月4日,营业期限:2023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51225569R。

      (四)道路环境情况

      此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G65包茂高速阳朔往尊龙凯时方向2553km+300m处,同向两条行车道,道路设有应急车道、加速车道、道路分道虚线,道路两侧有波形防撞护栏,中央隔离花圃,2553km+150m处有监控设备。该路段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在服务区出口路段,一般弯道,无路灯照明,限速120km/h,大型车辆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天气阴,能见度一般。根据桂阳投资公司提供的道路参数,事发路段弯道半径为1600m,纵坡-1.125%。

      (五)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根据阳朔县气象局地面气象站网监测:2023年12月11日4—5时高田气象观测站平均气温19.5℃,雨量为0.0mm,最大风速为1.2m/s,风向为偏北风,阳朔县县城2023年12月11日5时的10分钟平均能见度为6084m。

      四、对事故有关企业、监管部门的倒查情况

      (一)对事故有关企业的倒查情况

      1.远航物流公司

      公司法人钱某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202122641931,有效期限: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2日),2023年5月,钱某某因身体原因与孔某某口头约定,由孔某某代管远航物流公司。在孔某某代管公司后,孔某某邀请姜某到公司从事监控平台动态监管员工作。2023年9月1日,姜某与远航物流公司签订《从业人员用工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远航物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将孙某聘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聘用期至2024年8月1日,孙某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B01202122642589,有效期限: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2日)。事故发生时,该公司除孔某某、孙某、姜某外,无其他实际从事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员,孔某某、孙某、姜某三人平时也未经常在公司办公。

      远航物流公司将冯某某作为公司驾驶员进行管理,建立了冯某某的《驾驶员档案》,但公司未与冯某某签订《从业人员劳动合同》《驾驶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公司法人钱某某长期不在岗未履职,其委托孔某某代管公司,孔某某在代管期间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孙某未认真履职,对冯某某长期以来驾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未做到及时排查发现,也未对冯某某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监控平台动态监管员姜某未认真履职,对冯某某长期以来驾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提醒纠正、记录存档。公司动态监控平台保存数据时长未达到六个月,从该平台调取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有关数据显示,仅2023年5月至12月,该车疲劳驾驶报警数据就有13条,解除报警时长从14分钟58秒到6小时52分钟14秒不等,这些数据未记录进公司动态监控台账,事发当天平台有关数据显示,冯某某至事发时连续驾驶时长为3小时32分钟,未达到公司监控平台设置的4小时疲劳驾驶限值,平台未进行报警。公司对含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内的公司道路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违章行为未做到有效掌握,公司道路运输车辆出现交通违章后,通常由驾驶员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公司事后未对这些驾驶员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该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

      2.桂阳投资公司

      该公司具有道路经营资质,道路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路面技术状况根据招商局重庆公路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5日检测(报告编号CTCHE-(SW)-[2022]第1334号)符合相关标准;服务区匝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设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证书编号2022-01-LH0042);公司具有安全组织架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倒查情况

      1.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益阳市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对司机周某某按照个体经营进行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对周某某及其驾驶的湘HB2485重型半挂牵引车审批、审核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2.高速交警三大队

      该大队作为事发路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了上级公安机关的勤务部署,每月制定了勤务排班表,大队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开展交通管理工作。部署开展了“冬季行动”、整治了一大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查处三类违法226起,四类违法53起,十六类违法58起。在辖区内有针对性的部署“高地联勤”并在“警路企”巡防方面加强合作,白天开展巡逻违法整治,夜间开展一次巡逻,夜间巡逻归队后,与桂阳高速公路“警路企”联合监控调度中心交接,通过视频进行24小时监控巡逻。严格落实高速公路每100公里24小时见警车、见警灯要求,积极根据上级安排开展勤务。开展了道路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完成近三年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改工作。

      3.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支队第七大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七大队”)

      交通执法七大队作为事发路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开展服务区、路面检查和路域巡查,填写公路(路面)执法检(巡)查表并形成报告。对辖区高速公路现状进行调查,特别是建筑控制区内的房屋、非公路标志等涉及沿线群众生活的情况,充分掌握辖区路段具体实际情况。加大沿江、沿线法律知识普及,多次对高速公路连接线附近村民开展宣传,妥善协调处置路域治理工作。认真开展“警路企”联合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检查。2023年10月份以来开展执法路面检查和执法巡查101次,出动车辆101辆次,出动执法人员419人次,巡查里程11665公里,检查货运车辆310辆,其中核查大件运输车辆13辆,检查许可涉路施工点2处,检查施工单位2家。与交警、养护开展联合安全检查2次,发现隐患或问题23个,完成隐患或问题整改23个,完成公路执法巡查报告71个,完成路面执法检查报告30个。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冯某某过度疲劳仍驾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且驾驶的机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周某某驾驶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车速,且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远航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公司对冯某某缺乏管理,是造成该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责任认定

      经高速交警三大队调查认定:

      1.冯某某过度疲劳仍驾驶吉C4G4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E080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且驾驶的机动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冯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

      2.周某某驾驶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最低车速,且驾驶的机动车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合格。周某某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3.万某驾驶粤S8E9C3号小型普通客车跟随前方湘HB248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EA1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正常行驶,无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

      综上所述,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及其车上其他人员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G65包茂高速尊龙凯时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已开展责任追究情况

      1.冯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冯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2.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交通违法行为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二)下一步处理建议

      远航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未进行演练,动态监控未有效开展,公司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时长不符合规定,公司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公司法人长期不在岗,对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不配合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虚假,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七、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G65包茂高速尊龙凯时阳朔“12·1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造成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责任

      1.远航物流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使用符合规定的动态监控系统,安排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加强驾驶员管理,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规范公司日常管理,提高公司正规化管理水平。

      2.桂阳投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对事发路段进行如下整改。一是服务区入口匝道前方设置逐级降速标牌(100、80、60、40共四块标牌),二是服务区入口已施画减速震荡标线19条,三是服务区主线段右侧已增设太阳能爆闪灯10盏,四是服务区主线段路侧已砍除杂草1000m,五是服务区出口匝道两侧路肩新增钢护栏220m。桂阳投资公司下一步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改,避免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强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确保“警路企”各项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二)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

      1.高速交警三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整勤务模式,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勤务,认真研判,针对低速行驶、“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重点违法进行打击。高速交警三大队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下一步要提升勤务安排的科学性、灵活性,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加强辖区道路巡查,做到“白天见警力、夜间见警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低速行驶、“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2.交通执法七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加强了路面巡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下一步要织密路域执法检(巡)查网,针对辖区道路生产运输规律、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执法检(巡)查计划,灵活安排执法检(巡)查活动。进一步加强路域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整改到位。认真履行“警路企”一路三方平台合作机制有关职责,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管合力。

      3.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益阳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的规范管理,对个体货运车辆出现的低速、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做到及时提醒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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