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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文字】《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市政规〔2024〕4号)

2024-04-30 19:10 来源:尊龙凯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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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结合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管理工作实际,修订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尊龙凯时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总体框架

《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尊龙凯时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 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其中宽度不足1.2米的核载不得超过2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自)用船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船名牌。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方可航行。

(五)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用船舶之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指导开展农(自)用船舶的事故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农用船舶与运输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农(自)用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职责

(六)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防污染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农业农村、交通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由尊龙凯时海事局负责解读,联系邮箱:glhszfzd@163.com。

相关文件:尊龙凯时关于印发尊龙凯时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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